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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补助之教学实践研究计画成果报告,是否属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资格审定办法及专科以上学校学术伦理案件处理原则之「已发表之成果或着作」案

  • 2023-05-09
  • 郑 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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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  址:100217 台北市中正区中山南路5号
传  真:   
承 办 人:陈佳妏
联络电话:02-7736-6748
电子邮件:chw6748@mail.moe.gov.tw


主旨:所询本部补助之教学实践研究计画成果报告,是否属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资格审定办法及专科以上学校学术伦理案件处理原则之「已发表之成果或着作」案,复如说明,请查照。
说明:   
一、复贵基金会112年3月22日高评字第1121000328号函。
二、依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资格审定办法第44条第1项第1款规定:「本部于受理教师资格审查案件期间,经检举或发现送审人涉及下列情事之一,并经本部审议确定者,其资格审定不合格,并自本部审议决定之日起,依各款所定期间,不受理其教师资格审定之申请:...、未注明其部分内容为已发表之成果或着作...」以及「专科以上学校学术伦理案件处理原则」第3点第6款「原则所称违反送审教师资格规定,指送审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大幅引用自己已发表之着作,未适当引注」。另参考「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科会)对研究人员学术伦理规范」第7点第1款规定略以,某些着作应视为同一件(例如研讨会论文或计画成果报告于日后在期刊发表),不应视为抄袭。计画、成果报告通常不被视为正式发表,亦无自我引注之必要。
三、查旨揭计画之宗旨,在于提供教师投入教学改进研究,并鼓励教师将该研究成果撰写为期刊论文或技术报告,以为教学升等所用,与国科会研究补助性质相同,爰类推适用国科会之伦理规范,计画成果报告不视为正式发表,亦无自我引注之需要,并鼓励计画主持人将成果报告内容进行后续发表;惟仍须注意成果报告是否需注明源自其他已发表之着作或有共同作者等着作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