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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6學年度第1學期各類教學助理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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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學期106(1)教學助理實施計畫

申請前請詳閱各類實施計畫及下列補充說明

針對本學期各類申請擔任「勞雇型」教學助理之學生資格補充說明如下:
1.學生須為本校大二以上在學學生(本學期正在進行校外實習者不得擔任)
2.本國生依申請表檢附資格證明;外籍生(港、澳、僑、馬等)則需檢附居留證及有效期間內之工作證明(非持有效期間工作證者之學生,依勞基法規定不得擔任)另依規定大陸籍學生不得擔任教學助理。
3.勞保不得追溯辦理,在資格核定時間之前,學生所執行之業務時數將無法列入計算,亦無法發放薪資。
4.已在本校其他單位擔任「勞雇型」之工讀學生,亦不得申請擔任教學助理(校外工讀不在此限。)